是的,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,需要与蓝字发票一一对应。
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电子发票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6号)的规定,试点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,应当按照下列要求:
- 红字发票的开具日期、开票号码、销货方名称、销货方识别号、购买方名称、购买方识别号、货物或服务名称、规格型号、数量、单价、金额、税额、合计金额、合计税额等项目,应当与原蓝字发票一致。
- 红字发票的“冲红原因”栏应当填写具体的原因。
因此,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,需要填写与蓝字发票一致的信息,包括开票日期、开票号码、销货方信息、购买方信息、货物或服务信息、金额和税额等。
需要注意的是,如果蓝字发票已经由受票方确认用途,则红字发票的开具金额和税额不得超过原蓝字发票的金额和税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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