数电票开错了,不能直接作废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《增值税电子发票管理办法》(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),电子发票开具后,发生销货退回、开票有误、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,或者因销货方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,无论当月或者跨月均需按规定开具红字电子发票。
具体操作步骤如下:
- 登录电子税务局,进入“发票管理”模块。
- 选择“红字发票开具”。
- 选择要冲红的蓝字发票。
- 填写红字发票信息,包括开票日期、发票号码、销货方名称、购货方名称、货物或服务名称、数量、单价、金额、税额等。
- 确认无误后,提交开具。
开具红字发票后,蓝字发票即作废。
需要注意的是,红字发票的开具存在以下限制:
- 蓝字发票已作废、已全额红冲、已被认定异常抵扣凭证、已锁定(已发起红字确认单或信息表且未开具红字发票、未撤销红字确认单或信息表)时,不允许发起红冲。
- 蓝字发票增值税用途为“待退税”、“已退税”、“已抵扣(改退)”、“已代办退税”、“不予退税且不予抵扣”时,不允许红冲。
如果您在开具数电票时发现错误,请及时按照上述步骤进行红冲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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